今晨於高等法院的發言重點:
首先,本人並非法律的專業人員,亦沒有受過相關的訓練,而在未知會否得到法援協助的情況下,我在星期六中午,即一月三日才收到總共八頁紙的文件,在沒有足夠時間去尋求法律意見之下,我只能靠個人理解及分析去作出今日的發言。
律政司將不就我在亞皆老街執行禁制令期間,涉嫌防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罪提出起訴。就我理解,即撤銷在九龍城裁判院審理的相關控罪。
亦如上一庭所提出「一罪兩告」的觀點,就同一個行為,先後被帶到兩個不同的法庭,處理兩個不同的控罪,但後來又放棄在九龍城裁判院之檢控。我認為律政司此舉動是證明了之前的處理方式是錯誤的,亦即是之前已經濫用了司法程序。
既然決定撤銷控罪,為何需要等待2015年1月14日或之後,回到九龍城裁判法院再提堂處理,而不是即時撤銷?而在此段時間期間,於旺角的禁足令依然生效,即是要繼續限制及剝削我的人身自由。
為此,我要求律政司即時撤銷控罪,或者提早儘快開庭處理撤銷控罪的程序。還有,我亦要求退回所有在九龍城裁判法院的訟費。
至於在高等法院處理有關刑事藐視法庭的指控,我反對律政司將所有被指控刑事藐視法庭的人一同處理、一同審訊。
我明白今日並非討論案情的時候,但必須明確指出在被告席的二十多人,各自有不同的案情。例如文件中提及AP10是一名記者,AP10並未被檢控防礙公職人員執行職務之罪名。他的案情與我或者其他被告截然不同。
律政司亦提出二十個被捕人士「背景相近」,我不知道律政司是基於甚麼資料及證據去判定各人「背景相近」,恕我不能苟同。
基於上述種種原因,我認為一同處理、一同審訊所需的時間冗長且不合理,要求法庭分開獨立處理各個被告的案件。